原告郑某甲。委托代理人郑万穗。被告郑某乙。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郑某甲负担。
审判员:詹鹏飞
代书记员:丁水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09
CONTINUE BROWSING
原告郑某甲。委托代理人郑万穗。被告郑某乙。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郑某甲负担。
审判员:詹鹏飞
代书记员:丁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