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毛某。被告:凌某。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毛某撤回对凌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毛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姜勇军
书记员:潘沁弘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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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毛某。被告:凌某。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毛某撤回对凌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毛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姜勇军
书记员:潘沁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