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潘某某。被执行人杨某某。
本院(2010)甬慈执民字第436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胡辉审判员:陆伯安代理审判员:房赤敏
书记员:杜震(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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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潘某某。被执行人杨某某。
本院(2010)甬慈执民字第436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胡辉审判员:陆伯安代理审判员:房赤敏
书记员:杜震(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