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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0

潘亚芬与杨清波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0)甬慈执民字第4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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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0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潘某某。被执行人杨某某。

本院(2010)甬慈执民字第436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胡辉审判员:陆伯安代理审判员:房赤敏

书记员:杜震(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