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民事文书

民事 · 一审 · 2010

陈某与楼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0)金义苏溪民初字第58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骆某某。被告楼某。

原告陈某为与被告楼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0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高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骆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楼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诉称,原、被告均系再婚。2××××年××月××日原、被告在义乌市婚姻登记中心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未生育子女,也无共有财产。原、被告仅相识几天,在双方不甚了解的情况下草率结婚,婚后原告发现原、被告性格不合,尤其是被告好吃懒做,经常向原告要钱,婚后才几个月数次向原告施暴,双方难以共同生活,为此原告于2009年5月向义乌市人民法院起诉离婚,虽然法院判决不离,但双方确实因夫妻感情破裂无法和好,婚姻关系再难维持,现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楼某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在2008年12月底经人介绍相识,2 ××××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曾多次争吵,为此原告曾于2009年6月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但此后夫妻双方仍分居生活,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关系并无好转。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证原件一本、(2009)金某某初字第3625号民事判决书原件一份、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及开庭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多次争吵,未能建立起牢固的夫妻感情,为此原告曾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但此后原、被告双方仍分居生活,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关系并无好转,故应认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原、被告离婚。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陈某与被告楼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高明

书记员:陆笑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