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傅蓉。被告王军强。
原告傅蓉与被告王军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8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汾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傅蓉、被告王军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傅蓉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8月经人介绍相识,2008年5月15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被告还经常动手打原告,对原告的家庭伤害很大,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王军强辩称,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很好,虽然有时为了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但夫妻感情并没有破裂,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8月经人介绍相识,2008年5月15日登记结婚。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后双方有时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10年8月16日,原告以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由诉来本院,请求离婚。庭审中,被告辩称夫妻感情并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身份证、结婚证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应否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已经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虽因家务琐事发生争吵,但是不能说明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请求离婚,理由不当,本院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傅蓉与被告王军强离婚。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汾
书记员:林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