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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原告孙亮与被告夏海娟离婚纠纷案的民事裁定书

(2010)威环民一初字第27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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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孙亮。被告夏海娟。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严相荣

书记员:林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