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亮。被告夏海娟。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严相荣
书记员:林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民事 · 一审 ·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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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孙亮。被告夏海娟。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严相荣
书记员:林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