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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张某与朱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0)金义廿三里民初字第8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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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后财产纠纷文书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陈某某。被告:朱某。委托代理人:何某某。委托代理人:阮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朱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必须以另一案(原告张嘉乐、张某诉被告朱某婚姻家庭纠纷)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案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陈因人民陪审员:虞敷洪人民陪审员:陈义强

代书记员:李设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