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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0

林荣贵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0)浙甬刑执字第2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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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0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猥亵儿童文书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林荣贵,于浙江省宁波市,现在宁波市黄湖监狱服刑。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21日作出了(2007)甬北刑初字第17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荣贵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宁波市黄湖监狱2010年5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林荣贵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罪犯林荣贵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2008年、2009年受监狱行政表扬。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林荣贵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林荣贵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施丽君审判员:陈作岚审判员:董俊慧

代书记员:陈维婵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