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江毕超,男,1966年6月14日出生于四川省南溪县,汉族,初中毕业,现在宁波市黄湖监狱服刑。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27日作出了(2009)甬慈刑初字第4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江毕超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宁波市黄湖监狱2010年4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江毕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罪犯江毕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完成各项任务。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江毕超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江毕超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十五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施丽君审判员:董俊慧审判员:陈作岚
代书记员:陈维婵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