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黄新望,于湖南省安化县,现在宁波市望春监狱服刑。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21日作出了(2009)甬东刑初字第1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新望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宁波市望春监狱2010年4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黄新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新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完成各项任务。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黄新望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黄新望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项红审判员:董俊慧审判员:陆慧慧
代书记员:何锦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