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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温州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司、温州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司为与被告孙某与孙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0)温瓯梧民初字第1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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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温州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司。住所地:

温州市瓯海区××龙××住宅区××室。负责人:黄某某。被告:孙某某。原告温州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司为与被告孙某

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0年4月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已于同日受理。

本院经审查,原告没有提供被告合法的身份证明,被告身份情况尚不明确,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某某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某用《中华某某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温州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司的起诉。

代理审判员:曹启林

书记员:林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