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颜宏文,男,1979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被告:吕振文,男,1976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山,福建合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颜宏文与被告吕振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颜宏文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颜宏文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颜宏文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颜宏文负担,款限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交纳。
审判员:宋岩法官助理:张彬峰
代书记员:童婉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