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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颜宏文与吕振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0)闽0212民初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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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颜宏文,男,1979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被告:吕振文,男,1976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山,福建合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颜宏文与被告吕振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颜宏文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颜宏文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颜宏文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颜宏文负担,款限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交纳。

审判员:宋岩法官助理:张彬峰

代书记员:童婉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