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炳章,身份证
号:330327195501263374,住苍南县龙港镇西城路445号。被告:董学庆,身份证号:330327195811100618,住苍南县龙港镇金都公寓a幢3单元308室。本院在审理原告林炳章与被告董学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炳章于2010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林炳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林炳章负担。
审判员:陈如敢
书记员:胡时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