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侯××。被告: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0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的起诉。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李××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25元,由原告李××负担。
审判员:郑剑
书记员:黄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