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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二审 · 2010

吕晓阳与黄争鸣、吴霞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0)浙金商终字第12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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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二审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争鸣。上诉人(原审被告):吴霞。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晓阳。

本案按上诉人黄争鸣、吴霞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永康市人民法院(2010)金永商初字第914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宋文茹审判员:陈影波代理审判员:黄玉强

代书记员:楼青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