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黄争鸣。上诉人(原审被告):吴霞。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晓阳。
本案按上诉人黄争鸣、吴霞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永康市人民法院(2010)金永商初字第914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宋文茹审判员:陈影波代理审判员:黄玉强
代书记员:楼青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民事 · 二审 ·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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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黄争鸣。上诉人(原审被告):吴霞。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晓阳。
本案按上诉人黄争鸣、吴霞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永康市人民法院(2010)金永商初字第914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宋文茹审判员:陈影波代理审判员:黄玉强
代书记员:楼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