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董建玉,
一村。被告倪林光,1963年10月15日,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市马剑镇栗树坪村。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建玉与被告倪林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董建玉于2010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建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董建玉负担。
审判员:楼跃飞
书记员:汤立挺
民事 · 一审 ·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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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董建玉,
一村。被告倪林光,1963年10月15日,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市马剑镇栗树坪村。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建玉与被告倪林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董建玉于2010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建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董建玉负担。
审判员:楼跃飞
书记员:汤立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