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浙江通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市暨阳
街道望江路。被告蒋满飞,1960年10月4日,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市大唐镇东坞村6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通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蒋满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通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0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骤降通达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1050元,依法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浙江通达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楼跃飞
书记员:汤立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