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诸暨市鹏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
市暨阳街道梁家埠(农贸批发市场斜对面)。法定代表人:袁旭锋。委托代理人:潘惠明,浙江陈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童军,住诸暨市璜山镇居凤村凤眼自然村6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诸暨市鹏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童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诸暨市鹏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0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诸暨市鹏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诸暨市鹏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诸暨市鹏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郭幼芬
书记员:楼晨晖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