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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何某与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0)衢柯花商初字第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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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何某。被告:徐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为与被告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魏建明

书记员:祝美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