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某。被告:徐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为与被告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魏建明
书记员:祝美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民事 · 一审 ·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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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何某。被告:徐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为与被告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魏建明
书记员:祝美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