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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沈某与金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0)舟普商初字第2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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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沈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梁某。被告金某。

原告沈某诉被告金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4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0年8月23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梁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沈某诉称:2009年3月13日,被告金某因家庭生活所需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出具借条原件一份。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被告金某归还借款10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为证明上述事实,原告向本院提交借条原件一份,载明:“今借沈某人民币(10000)壹万元正,借款人金某,2009年3月13日。”以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的事实。

被告金某未答辩,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被告金某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权利,对原告提

供的借条原件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向被告提供借款10000元,未约定借款期限,原告可随时要求归还。现经催讨,被告一直未归还上述借款,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金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沈某借款10000元。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金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雷震代理审判员:乐海奇人民陪审员:薛洪民

代书记员:郑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