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任世林,
城区耀菩公寓5幢三单元105室。被告张卫平,海曙区柳翠街37号407室。被告张荷琴,海曙区柳翠街37号407室。被告张颖,曙区柳翠街37号407室。本院在审理原告任世林与被告张卫平、张荷琴、张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任世林既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缴或免缴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罗国峰
书记员:车佳妮
民事 · 一审 · 2010
CONTINUE BROWSING
原告任世林,
城区耀菩公寓5幢三单元105室。被告张卫平,海曙区柳翠街37号407室。被告张荷琴,海曙区柳翠街37号407室。被告张颖,曙区柳翠街37号407室。本院在审理原告任世林与被告张卫平、张荷琴、张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任世林既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缴或免缴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罗国峰
书记员:车佳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