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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任世林与张卫平、张荷琴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0)绍越商初字第14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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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任世林,

城区耀菩公寓5幢三单元105室。被告张卫平,海曙区柳翠街37号407室。被告张荷琴,海曙区柳翠街37号407室。被告张颖,曙区柳翠街37号407室。本院在审理原告任世林与被告张卫平、张荷琴、张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任世林既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缴或免缴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罗国峰

书记员:车佳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