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海燕。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齐芳。
本案按上诉人陈海燕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杨建珍审判员:方飞潮审判员:胡俊
代书记员:夏淑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民事 · 二审 ·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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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海燕。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齐芳。
本案按上诉人陈海燕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杨建珍审判员:方飞潮审判员:胡俊
代书记员:夏淑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