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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二审 · 2010

王永逸与黄向龙、黄爱芬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0)浙温商终字第1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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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向龙。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永逸。原审被告:黄爱芬。

本案按上诉人黄向龙自动撤诉处理。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乐清市人民法院(2009)温乐柳商初字第725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潘林华审判员:易景寿审判员:王俊

书记员:宋微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