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向龙。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永逸。原审被告:黄爱芬。
本案按上诉人黄向龙自动撤诉处理。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乐清市人民法院(2009)温乐柳商初字第725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潘林华审判员:易景寿审判员:王俊
书记员:宋微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
民事 · 二审 ·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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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向龙。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永逸。原审被告:黄爱芬。
本案按上诉人黄向龙自动撤诉处理。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乐清市人民法院(2009)温乐柳商初字第725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潘林华审判员:易景寿审判员:王俊
书记员:宋微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