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乐贤。委托代理人:陈建远、徐多丽。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爱川。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建考。上列两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陈星兴。
本案按上诉人李乐贤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杨建珍审判员:潘海津审判员:胡俊
书记员:郑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民事 · 二审 ·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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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乐贤。委托代理人:陈建远、徐多丽。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爱川。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建考。上列两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陈星兴。
本案按上诉人李乐贤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杨建珍审判员:潘海津审判员:胡俊
书记员:郑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