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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李根法与赵夫清、李香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0)台温新商初字第1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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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李根法,男,1964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温岭

市新河镇长屿村田洋庄21号。委托代理人:胡文雍,浙江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夫清,男,196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新河镇万昌路292号。被告:李香娇,市新河镇长屿村田洋庄2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根法诉被告赵夫清、李香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根法于2010年6月2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根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6元,减半收取463元,由原告李根法负担。

代理审判员:陈泳滨

代书记员:李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