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民事文书

民事 · 一审 · 2010

方某与朱某某、董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09)嘉盐商初字第1284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方某。委托代理人:万某某。被告:朱某某。被告:董某某。

原告方某与被告朱某某、董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方某于2009年9月27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姜达明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王燕芬、人民陪审员陆毛毛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万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某某、董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法律文书,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方某起诉称,2007年11月18日,被告朱某某以做生意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3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当时还有见证人吴某在场,朱某某在借款时承诺到2007年12月底先还10000元,其余欠款到2008年1月15日还清,但被告不守信誉,至今未还。二被告在借款时系夫妻关系,被告董某某应承担共同归还的责任。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二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3000元;2、二被告支付利息人民币1800元;3、诉讼费用由二被告负担。

被告朱某某、董某某未作答辩。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院提交证据如下:1、2007年11月18日的借条一份,证明被告朱某某向原告借款23000元的事实,并承诺在2007年12月底前归还10000元,余款到2008年1月15日还清;2、结婚登记申请书及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各一份,证明二被告于1997年1月16日登记结婚,后于2008年4月28日离婚的事实。二被告未到庭,也未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本院只能根据原告所举的证据和原告的当庭陈述对证据进行认证,本院认证认为,原告所举的证据

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依法予以确认。经审理本院查明,2007年11月18日,被告朱某某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3000元,于2007年12月底前归还10000元,余款于2008年1月15日前还清,但该借款被告至今未归还原告。被告董某某与被告朱某某于1997年1月16日登记结婚,后于2008年4月28日离婚。

原告方某与被告朱某某、董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

告方某于2009年9月27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姜达明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王燕芬、人民陪审员:陆毛毛组成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