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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邱××与朱××、陆甲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嘉盐商初字第14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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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邱××。委托代理人:徐××。被告:朱××。被告:陆甲。被告:陆乙。被告:李××。被告:陈××。本院在审理原告邱××与被告朱××、陆甲、陆乙、李

××、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陆乙、李××、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邱××撤回对被告陆乙、李××、陈××的起诉。

审判员:甘琴飞

书记员:王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