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吕××。委托代理人:张××。被告:梁××。被告:黄××。被告:吴××。本院在审理原告吕××诉被告梁××、黄××、吴××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吕××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公告费400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其他诉讼费500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5070元。由原告吕××负担。
审判员:梁永青
书记员:陈常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