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被告:申屠某某。被告:陈甲。被告:周某某。被告:陈乙。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申屠某某、陈甲、周某某
、陈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申屠某某、陈甲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0年3月12日被富阳市公安局立案侦查。
本院认为:申屠某某、陈甲涉嫌经济犯罪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应以相关机关的处理结果来最终确定本案原告的民事权利。故本案目前尚不处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解决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76039元,退还原告王某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蒋明审判员:潘蔚人民陪审员:韩峰明
书记员:孙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