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薛某。委托代理人:鲍某某。委托代理人:莫某某。被告:王甲。被告:王乙。
原告薛某与被告王甲、王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薛某起诉称:2009年7月22日被告王甲因生意所需,向原告借款20万元。至今,被告未归还借款。该债务系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共同债务。故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归还借款20万元并互负连带支付责任。
本院认为,被告王甲多次借款,借款数额巨大,现已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本案已不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薛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黄旻
书记员:毛益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