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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吴某某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2010)嘉善商初字第4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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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吴某某。委托代理人:朱某某。被告:张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0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张某某的存款人民币11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张某某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1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财产的具体数量和金额等事项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朱国强

书记员:范璐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