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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方志华与阮少荣、于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0)嘉善商初字第3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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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方志华。被告:阮少荣。被告:于国强。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方志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方志华负担。

审判员:王一川

书记员:顾妍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