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方志华。被告:阮少荣。被告:于国强。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方志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方志华负担。
审判员:王一川
书记员:顾妍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10
CONTINUE BROWSING
原告:方志华。被告:阮少荣。被告:于国强。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方志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方志华负担。
审判员:王一川
书记员:顾妍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