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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二审 · 2010

永康市广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高建萍民、高建萍与永康市广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0)浙丽商终字第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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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二审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康市广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

地浙江省永康市西城街道城北西路365、367号。法定代表人陈金标,任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建萍,女,1965年8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遂昌县妙高镇小学路10号。上诉人永康市广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高建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诉人永康市广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不服松阳县人民法院(2009)丽松商初字第3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上诉人逾期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按原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翁卫芬审判员:唐弋飞审判员:黄力芝

代书记员:王杰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