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甲。被告:陈乙。被告:上××电器××司,
百丰××号。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甲与与被告陈乙、上××电器××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两被告银行存款19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百丰××号。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甲与与被告陈乙、上××电器××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两被告银行存款19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二款、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陈乙、上××电器××司银行存款190万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蒋校军审判员:王海庆人民陪审员:李恩惠
书记员:夏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