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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蔡佳与韩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0)杭拱商初字第8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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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蔡佳。被告:韩军。

本院认为,原告蔡佳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蔡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元,由原告蔡佳负担。

审判员:楼妙娥

代书记员:熊丽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