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蔡佳。被告:韩军。
本院认为,原告蔡佳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蔡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元,由原告蔡佳负担。
审判员:楼妙娥
代书记员:熊丽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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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蔡佳。被告:韩军。
本院认为,原告蔡佳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蔡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元,由原告蔡佳负担。
审判员:楼妙娥
代书记员:熊丽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