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杭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
××区××号。法定代表人:金××。委托代理人:钱××。被告:尤××。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 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楼妙娥
代书记员:褚衍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