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宋××。被告:周××。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诉被告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于2010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宋××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宋××负担。
审判员:楼妙娥
代书记员:吕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民事 · 一审 ·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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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宋××。被告:周××。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诉被告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于2010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宋××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宋××负担。
审判员:楼妙娥
代书记员:吕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