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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宋××与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0)杭拱商初字第5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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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宋××。被告:周××。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诉被告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于2010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宋××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宋××负担。

审判员:楼妙娥

代书记员:吕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