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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李艳与游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0)锦江民初字第17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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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艳,女,1982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渠县。委托代理人李星,男,1968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温江县。被告游蓉,女,1970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委托代理人周平,四川海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39元,保全费1060元,由原告李艳承担。

审判员:蒋英姿

书记员:张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