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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尹传英与刘步耿、孙余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0)新民初字第2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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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尹传英,女,1955年4月15日生,汉族。被告:刘步耿。被告:孙余强,男,1970年11月25日生。

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尹传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00元、保全费3120元,合计7520元,由原告尹传英负担。

审判员:温绍勋

书记员:刘海宝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