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彭钢,男,1975年8月19日生,汉族。被告:邢兆矿,男,1970年12月26日生,汉族。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4元,由原告彭钢负担。
审判员:温绍勋
书记员:刘海宝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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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彭钢,男,1975年8月19日生,汉族。被告:邢兆矿,男,1970年12月26日生,汉族。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4元,由原告彭钢负担。
审判员:温绍勋
书记员:刘海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