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国明,
院镇永联村曹家埭10号。被告:周金良,翔街道单桥村花家浜30号。被告:浙江凯旋万豪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濮院工业园区文苑路1号底层。法定代表人:陈飞。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国明诉被告周金良、浙江凯旋万豪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周金良、浙江凯旋万豪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9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周金良、浙江凯旋万豪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9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金叶
书记员:孙磊霆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