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毛某某。被告:汪某某。被告:翁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某某与被告汪某某、翁某民间借贷纠
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汪某某、翁某价值48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二款,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汪某某、翁某银行账户存款480000元或查封同额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厉国平
书记员:卓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