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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张文生与王亚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0)丰民初字第6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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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张文生,农民,现住唐山市乐亭县。委托代理人佟凤娟,丰润镇大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亚强,农民。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文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杨义丰

书记员:李冬冬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