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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赵东升与牟永伟、顾美丽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0)台黄商初字第14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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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赵东升,身份证

号码331003198706210054,住台州市黄岩区北城街道后庄村5区18号。被告:牟永伟,身份证号码332603197103143410,住台州市黄岩区北城街道后庄村四区306号。被告:顾美丽,身份证号码332603197401173124,住台州市黄岩区北城街道后庄村四区306号。被告:郏君福,身份证号码332××××153417,住台州市黄岩区北城街道后庄村五区38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东升与被告牟永伟、顾美丽、郏君福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东升于2010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 )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东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元,依法减半收取165元,由原告赵东升负担。

审判员:苏顺法

代书记员:肖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