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梅艳超,男,汉族,1981年11月20日出生,无业。被告凌晨,男,汉族,1980年5月18日出生,户籍地北京市丰台区。
原告梅艳超与被告凌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梅艳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凌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梅艳超诉称,2008年7月8日被告向我借款50000元,2009年2月向我借款30000元,共计80000元。被告于2009年2月20日打下欠条承诺一个月归还。现承诺的还款期限已过,但其仍未偿还。故我要求被告给付借款80000元。
被告凌晨未提出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曾向原告借款人民币80000元。2009年2月2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载明:“今向梅艳超借款人民币捌万元整(小写:80000.00)”。后被告未偿还原告借款,尚欠人民币800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欠条等相关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及质证的权利。被告向原告借款后,理应及时偿还,不应拖欠。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凌晨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梅艳超借款人民币八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一千八百元,由被告凌晨负担(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辉审判员:周海平代理审判员:李志峰
书记员:张媛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