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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0

胡孔华、王丽等与刘孝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0)甬慈执民字第11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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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0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胡孔华,农民。申请执行人:王丽,农民。申请执行人:周某。申请执行人:周明玉,农民。被执行人:刘孝贤,农民。

本院(2010)甬慈执民字第1102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胡辉审判员:莫建江代理审判员:朱玲

书记员:杜震(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