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德普,男,汉族,1959年2月7日出生,住昌邑市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燕燕,昌邑龙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晓坤,男,汉族,1996年1月17日出生,住昌邑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负责人:戴荣达,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霞,女,汉族,1977年10月14日出生,系该单位职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德普撤诉。案件受理费1575元,减半收取787.5元,由陈德普负担。
审判员:李梅杰
书记员:马鲁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