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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陈德普与马晓坤、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0)鲁0786民初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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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陈德普,男,汉族,1959年2月7日出生,住昌邑市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燕燕,昌邑龙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晓坤,男,汉族,1996年1月17日出生,住昌邑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负责人:戴荣达,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霞,女,汉族,1977年10月14日出生,系该单位职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德普撤诉。案件受理费1575元,减半收取787.5元,由陈德普负担。

审判员:李梅杰

书记员:马鲁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