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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孙恒磊与刘振英、李晓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1)昌执字第4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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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孙恒磊。被执行人刘振英。被执行人李晓亮。

中止昌邑市人民法院(2010)昌民初字第168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光波审判员:胡兴国审判员:王增敏

书记员:孙明聪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