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原系杭州市滨江区中兴花园物业保安。2010年2月22日因本案被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区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看守所。辩护人庞少群,上海李广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杭滨检刑诉(2010)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0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7月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庞少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在住宅小区以划损业主汽车的方式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张某系初犯,且在庭审中能自愿认罪,故对辩护人据此提出的要求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但辩护人要求对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2月22日起至2010年12月2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张毅
书记员:叶铭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