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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0

余生鑫、江苏宾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射阳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19)闽0425执178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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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0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余生鑫,男,197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

委托执行代理人:廖尚木,大田县岩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江苏宾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射阳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射阳县射阳经济开发区射东村七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4MA1NTAG31U。负责人:陈龙龙,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余生鑫与被执行人江苏宾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射阳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余生鑫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案件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余生鑫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闽0425民初1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林华杉审判员:杜超勇审判员:范美平

书记员:张光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